第一條為加強煙草專賣零售許可管理,優化行政許可資源配置,建立公平公正的煙草零售市場準入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結合通江實際,特制定《通江縣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通江縣行政管轄區域內依法申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煙草制品零售點(以下簡稱零售點)是指經申請人申請,依法申請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經營場所。
第四條本《辦法》遵以下原則:
(一)依法依規原則;
(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三)合理性原則;
(四)區別性原則;
第五條申請新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相適應的資金;(二)有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
(四)國家煙草專賣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申請新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應當符合以下間距和數量要求:
(一)諾江鎮街道相鄰兩零售點間距不少于 20 米,距離中、小學不少于 50 米;
(二)其他鄉鎮街道相鄰兩零售點間距不少于 15 米,距離中、小學不少于 20 米;
(三)諾江鎮車站候車室大門 50 米范圍內,零售點數量不多于 20 個;
(四)經政府規劃的城鄉集貿市場內,相鄰兩零售點間距不少于 10 米,其數量不多于 5 個;
(五)商場、超市、酒店、便利店(經營面積在 80 平方米以上)不受間距限制,也不作為其他申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間距的參照點;
(六)對社會特殊群體,如殘疾人、烈屬、下崗職工、待就業應屆大學畢業生在同條件下予以優先辦理。
第七條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場所,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經營場所應當固定;
(二)經營場所應與住所相獨立;
(三)在經營場所內,不應生產、銷售、存儲、運輸等有毒有害及容易造成卷煙污染的物品
(四)經營場所無安全隱患,或經營場所有安全隱患但具備安全保障措施;
(五)經營場所應在政府明令禁止經營卷煙類商品區域外;
(六)經營場所應當符合所屬行業行政主管部門關于卷煙經營的相關規定。
第八條申請新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表;
(二)工商營業執照;
(三)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第九條農村自然聚居地
新型農村聚集點、縣級以上公路沿線農村聚居區、村(居)委會便民服務中心所在地等,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以滿足需求、便于服務為主。
第十條本《辦法》所稱零售點之間的間距是指從申請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場所所在位置至兩邊零售點之間的距離。與中、小學之間的間距是指申請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場所所在位置至出入口之間的距離,測量起始點為申請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場所出入口中間位置和零售點或中、小學出入口位置。測量路線為沿行人可通行的最近道路。
第十一條本《辦法》不溯及已依法辦理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通江縣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 2017 年 7 月 17 日起實施。2014 年 7 月 4 日發布的《巴中市通江縣煙草專賣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