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煙草零售商零由于不熟悉煙草專賣相關法律法規,會做出一些違法違規經營卷煙的行為。那么煙草零售商在規范卷煙經營中,存在哪些疑慮或認識誤區呢,下面就由香煙網小編帶大家來了解一下煙草零售商在日常經營中一不留神就會違法違規的小細節。
未亮證經營確實是違法行為。《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持證人應當將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正本擺放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經檢查不符合煙草專賣法、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發證機關可以責令持證人暫停煙草專賣業務、進行整頓,直至依法取消其從事煙草專賣業務的資格。所以要注意依法申領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事卷煙零售業務之后,不能將許可證正本存放在抽屜,這一做法違反了亮證經營的規定。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第十三條規定,煙草專賣許可證有效期內,企業名稱、個體工商戶名稱、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組織負責人、經營者姓名以及經營地址名稱等登記事項發生改變,或者因道路規劃、城市建設等客觀原因造成經營地址變化的,持證人應當及時提出變更申請。變更許可范圍的,持證人應當提前提出變更申請。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第四十七條規定,持證人未及時提出變更申請的,煙草專賣局應當責令其在30日內依法申請變更登記。如將超市改成飯店,并對經營范圍、名稱字號進行了工商登記變更,屬于法定變更情形,需要在登記事項發生變化后30日內進行變更。
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是煙草專賣局依據國家法律規定制作的一種文書,任何人不得對許可證進行涂改、偽造、變造,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使用涂改、偽造、變造的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由煙草專賣局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在此提醒廣大卷煙零商,經營地址發生改變后,原來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不能再繼續使用,應當去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重新申領,否則受到處罰就得不償失了。
《國家煙草專賣局、郵電部關于恢復煙草及其制品郵寄業務的通知》第二條規定,郵寄卷煙、雪茄煙每件以二條(400支)為限(二者合寄時亦限二條)。第三條規定,用戶郵寄煙草及其制品,每人每次限寄一件,不準多件郵寄。如將6條卷煙分成3個包裹,屬于一次多件寄遞,構成超限量郵寄煙草制品的違法行為,需要交納相應罰款。
根據《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行政處罰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全面履行。到期不繳納罰款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每日按照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當事人逾期既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因此,繳納罰款一定要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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