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煙作為一種特殊的專賣商品受國家法律法規嚴格控制。想賣煙?沒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那可不行,但是偏偏有一些不法經營者,為了牟取暴利,在未取得煙草經營相關證件的情況下,擅自經營銷售煙草制品。不僅竹籃打水一場空,近日防城區人民法院依法以非法經營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林某、劉某,有期徒刑五年和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
2019年10,被告人劉某以2.6萬的價格向林某購買紅牡丹、荷花牌香煙共1000條。同月23日,公安民警在其住所、轎車、店鋪內查獲芙蓉王、南京、玉溪等品牌香煙共227條,經核價,涉案香煙價值共計7萬余元。
被告人林某、劉某沒有經過許可而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關于煙草專營的有關規定,擾亂市場秩序,其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其中,林某屬情節特別嚴重,劉某屬情節嚴重。因林某、劉某具有坦白的從輕情節,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并從寬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位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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