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分析
作為一種特殊的消費品,國家對煙草專賣品實行計劃生產,對其生產和銷售實行嚴格的法制化管理,由國家煙草專賣主管部門實行專賣專營制度。只有從煙草專賣局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個人和單位才能從事制造、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對未辦理煙草專賣品許可證或準運證的情況下,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可構成非法經營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等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第一條規定: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規,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等許可證明,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從以上法條可以看出,煙草制品屬專營、專賣物品,未取得許可而經營的話,即使所銷售的香煙都是正品的,則也可能構成犯罪,如果涉案金額達到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2萬元以上等情形的,則屬以上所述的“情節嚴重”,將構成非法經營罪,一般還要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