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改革開放的春風勁吹神州大地,各行各業春潮涌動。此時,我國煙草產業仍處于分散管理的狀態,輕工部、商業部、供銷合作總社分別掌管著卷煙生產、卷煙銷售與原料供應,對行業總體發展難以形成一致的思路與規劃。行業經濟效益十分低下,烤煙種植偏離國家計劃,卷煙生產基本處于失控狀態。
與此同期,國際上跨國煙草巨頭加速形成,漸成壟斷態勢,隨著漸開的國門,對中國廣闊的卷煙市場虎視眈眈。
內憂外患,中國煙草業的管理體制已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
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大背景下,針對煙草行業的特殊性,中央決定:對煙草行業實行供產銷、人財物的集中統一管理。
煙草專賣管理體制由此起步。
1982年1月,中國煙草總公司成立。
1983年9月,《煙草專賣條例》頒布。
1984年1月,國家煙草專賣局成立。
1992年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正式施行。
改革的旋風從一份報告刮起。
1981年5月11日,輕工業部向國務院提交《關于實行煙草專營的報告》。5月18日,國務院批轉該報告,決定對煙草行業實行國家專營。中國煙草總公司于1982年1月1日正式掛牌成立,確立了煙草專營和集中管理體制。1983年9月23日,國務院頒布《煙草專賣條例》,正式確立國家煙草專賣制度。根據該《條例》,1984年1月,國家煙草專賣局成立,與中國煙草總公司實行“一套機構、兩塊牌子”,對煙草專賣進行全面的行政管理。
國家局、總公司成立后,各省級煙草企業的上劃提上日程。以1983年10月安徽省煙草公司上劃中國煙草總公司為起點,至1986年底,當時全國的28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煙草企業的上劃工作總體完成,全國煙草行業產供銷、人財物、內外貿業務的集中統一管理格局初步形成。
國家煙草專賣制度的確立,對扭轉當時煙草行業盲目發展的混亂局面,促進產供銷協調發展,滿足消費和增加積累等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由于其時煙草專賣管理采取強制措施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據,隨著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目標的確立,給煙草壟斷經營體制帶來強烈沖擊和巨大壓力。
關鍵時刻,中央通過國家立法的形式,對我國煙草專賣制度加以確立和鞏固。1991年6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1997年7月3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煙草專賣法》及其《實施條例》的頒布,把煙草專賣制度和煙草行業“統一領導、垂直管理、專賣專營”的管理體制,以法律的形式確立和固定下來,標志著我國煙草專賣從此走上了依法治理的軌道。其后,全國人大常委會于2009年8月、2013年12月和2015年4月先后三次對《煙草專賣法》作出修訂,使其更趨完善,更好地適應新的形勢要求。
在對國家局的歷次“三定”規定中,專賣管理體制得以不斷完善和鞏固。1988年提出,國家煙草專賣局依法對煙草進行“壟斷經營”;1994年提出,對全國煙草行業實行“統一領導、垂直管理、壟斷經營”;1998年提出,對煙草行業實行“統一領導、垂直管理、專賣專營”,形成了完整的管理體制。2005年11月,國務院印發文件,全面理順了煙草行業資產管理體制,進一步明確要“繼續”實行這一管理體制。2008年10月,國辦有關文件,將國家煙草專賣局調整為工業和信息化部管理的國家局,并明確國家煙草專賣局管理中國煙草總公司,總公司依法對所屬工商企業國有資產行使出資人權利,經營和管理國有資產,承擔保值增值責任,完成了行業管理從行政管理為主向行政管理與經濟管理并重的轉變,真正實現了責權統一。
改革開放,煙草行業改革的突破口就是建立專賣制度。正是國家煙草專賣制度和“統一領導、垂直管理、專賣專營”管理體制的確立,為煙草行業沿著正確方向發展奠定了根本的制度基礎和體制保障,既促進了行業發展,也強化了煙草控制;既保證了國家財政收入,也維護了消費者利益。實踐證明,實行煙草專賣,是黨和國家的一項成功的改革政策,也是煙草行業得以健康發展的根本保障。來源:《中國煙草》 2018年增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