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煙民的權利,其實主要集中在選擇權上,比如選擇是否吸煙、選擇在哪里吸煙、選擇吸什么煙、選擇吸多少煙等等。其中控煙條例涉及的,主要是選擇是否吸煙和選擇在哪里吸煙上。
我們以現行的《北京市控制吸煙條例》(2015年6月1日起施行)為例,來看看控煙政策是不是對煙民權利有所侵害。先說煙民選擇是否吸煙的權利。對于吸煙,條例中使用的是“控制”一詞,比如第二條就開宗明義,說的非常清楚:“本條例適用于北京市行政區域內控制吸煙工作。”既然是“控制”而不是“禁止”,那就說明,煙民們可以選擇吸煙,也可以選擇不吸煙,控煙條例并沒有侵害煙民選擇是否吸煙的權利。
在這一點上,《北京市控制吸煙條例》中明確規定:“公共場所、工作場所的室內區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內禁止吸煙(第九條)”。“在幼兒園、中小學校、少年宮、兒童福利機構等以未成年人為主要活動人群的場所;對社會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體育場、健身場的比賽區和坐席區;婦幼保健機構、兒童醫院的室外區域禁止吸煙。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舉辦大型活動的需要,臨時劃定禁止吸煙的室外區域(第十條)。”
這里使用的是“禁止”一詞,如果有煙民在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就違反了條例,必須受到懲罰。那這是否侵害了煙民的選擇權呢?其實并沒有侵害。
《北京市控制吸煙條例》第一條這樣描述:“為了減少吸煙造成的危害,維護公眾健康權益,創造良好公共環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北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由于“吸煙會造成危害”,因此,基于對公眾健康權益的維護和對公共環境建設、城市文明水平的考慮,條例對煙民們吸煙的場所進行了限制,在這些場合之外,煙民依然可以吸煙。
我們講選擇權,必須是建立在不傷害他人利益、不妨礙公共利益的基礎上的。當煙民的選擇權與公民的健康權(不僅僅是非煙民,也包括煙民自身健康在內)、公共環境的維護產生沖突的時候,采取措施進行限制并不是侵害。所謂自由,是有范圍的自由,不是無限的自由;所謂選擇,也是有范圍的選擇,而不是無限的選擇。不以規矩不成方圓,說的就是這個道理。
但是,盡管控煙條例本身并沒有侵害煙民的選擇權,但是卻存在兩個問題,事實上帶來了對煙民選擇權的影響,也是控煙工作的矛盾所在。
所目前的控煙條例,實質上并沒有對煙民的選擇權進行侵害,但是由于社會大眾對“控煙”的認識有偏差,以及缺乏配套的措施或者制度來作為控煙條例的補充和支持,加大了控煙條例的執行難度。這就導致了一個奇怪的現象:由于很多煙民在事實上沒有辦法選擇吸煙地點,要完全戒掉又需要一個過程,因此只好冒著風險在公共場所抽煙。控煙人士看到這一幕,又認為控煙政策不利,不斷要求更加嚴厲的控煙政策。煙民們的境遇每況愈下,不知所措;控煙人士的目標無法達到,不斷加碼。結果把好好一件事弄得劍拔弩張,最終控煙效果還不盡如人意,也是我們這些非煙民不愿意看到的。
可是我們也都知道,什么事都不可能一蹴而就,控煙之路任重道遠,完善的制度、措施也不是一天就能形成的。我們只能呼吁政府和各級機構、組織能夠一方面加大對控煙條例的宣傳力度,增進社會大眾的理解和支持,形成理性控煙的輿論氛圍。另一方面采取措施進行文明吸煙環境建設,劃分吸煙區,設置吸煙室,給煙民們多一些選擇和理解的同時,積極勸導他們少抽煙、盡量戒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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