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消費需求的變化,越來越多的零售店店主瞄準了卷煙經營這個市場。按照規定,零售店店主必須依法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方可從事卷煙經營業務。有些人認為,把許可證辦理下來即可,從收到證的那天起就萬事大吉了。其實不然,辦證后,這幾個期限必須得知道。下面我們一起去看看。
A縣零售戶王某的商店位于文化路21號,由于城市道路規劃需要,該縣已將文化路更名為金陽路,且王某店面的地址已為金陽路21號。煙草專賣執法人員了解這一情況后,立即告知王某由于經營地址名稱發生變化,店內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地址要進行變更。那么,王某應該什么時間申請變更呢?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煙草專賣許可證有效期內,企業名稱、個體工商戶名稱、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組織負責人、經營者姓名以及經營地址名稱等登記事項發生改變,或者因道路規劃、城市建設等客觀原因造成經營地址變化的,持證人應當及時提出變更申請。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規定,登記事項發生改變,持證人未及時提出變更申請的,煙草專賣局應當責令其在30日內依法申請變更登記。王某的情況屬于煙草專賣許可證登記的經營地址名稱發生改變,應在經營地址名稱發生改變后30日內,到當地煙草專賣局申請變更。
零售戶朱先生和老伴決定一起去外地帶孫子,店鋪有較長時間不能營業。因此,他想提交停業一年的申請。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嗎?
根據《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規定,持證人需要暫停生產經營行為的,應當在停業前7日內提出停業申請。停業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且不得超過許可證的有效期。停業期滿或者提前恢復營業的,持證人應當提出恢復營業的申請。
李某開了一家便利店,持有該縣煙草專賣局核發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有效期限是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因為卷煙銷售情況不理想,李某于2018年3月1日正式申請停業,停業期限為1年。2019年3月1日,停業期限屆滿,李某因忙于其他事務,一直沒有去煙草專賣局申請恢復營業或繼續辦理歇業手續。2019年6月,李某想去恢復經營時卻被告知許可證已被注銷,需重新進行申領。
根據《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第十六條規定,停業期滿或者提前恢復營業的,持證人應當及時提出恢復營業申請。持證人停業期滿未申請恢復營業的,屬于《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情形。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五十條規定,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停止經營業務六個月以上不辦理停業手續的,經發證機關公告一個月后仍未辦理手續的,由發證機關收回煙草專賣許可證。
零售戶張先生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有效期截止到10月8日,由于國慶節放假期間不能辦理,于是張先生在10月9日到煙草專賣服務大廳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延續申請。但證件管理人員說張先生的許可證已過期,需要重新申請。恰逢節日期間,晚一天也不行嗎?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煙草專賣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生產經營的,應當在該煙草專賣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如果在尚未辦理延續申請的情況下,已到有效期屆滿日,只能重新申請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去年1月份,劉某的表哥王某因一年內多次違法被A縣煙草專賣局取消了卷煙經營資格。于是,王某便指使表弟劉某申請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用于自己經營。在后續檢查中,執法人員發現了該違法行為,遂將劉某騙領的許可證予以撤銷。
今年7月份,劉某打算開一家商店,于是向A縣煙草專賣局提出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申請。但A縣局作出不予發放許可證的決定,這是為什么呢?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發證機關可以責令持證人暫停煙草專賣業務、進行整頓,直至依法取消其從事煙草專賣業務的資格。
《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案例中,劉某自己提供材料申請許可證后由表哥王某經營,首先屬于一種非法轉讓行為,而且兩人也是以欺騙手段獲得辦理煙草專賣許可證的行政許可,應當依法對劉某取得的許可證進行撤銷。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后,申請人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案例中,劉某在明知表哥王某被取消卷煙經營資格且三年內無法再次取得許可證的情況下,仍幫其代為申請,本身也是欺騙行為的參與者,即使自己從未真正從事過卷煙零售業務,但也屬于以欺騙手段獲取許可證的違法行為,許可證取消后不滿三年將無法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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