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煙草專賣執法人員在市場檢查中,發現個別零售戶的實際經營者與零售許可證上的負責人不一致。詢問時,實際經營人都稱自己是店主的親戚或者經店主雇傭的店員,但執法人員經過深入調查并與周邊零售戶核實,發現這些店的店主也就是許可證上的負責人長期不在店內,店內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實際上已經被非法轉讓。那么,非法轉讓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會有什么樣的法律風險和后果呢?
《行政許可法》規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除法律、法規規定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可以轉讓的外,不得轉讓”。《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也對此有明確規定:任何企業或者個人不能涂改、偽造、變造煙草專賣許可證。不得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煙草專賣許可證。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的,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后,由新的經營者重新申請辦理注冊登記。所持有的煙草專賣許可證經營主體發生變化的,應當向受理機關提出新辦申請。
非法轉讓證件將面臨什么樣的處罰呢?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發證機關可以責令持證人暫停煙草專賣業務、進行整頓,直至依法取消其從事煙草專賣業務的資格。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不能再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受讓人使用非法轉讓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是不是可以呢?答案是否定的。這種行為屬于無證經營也是違法的。構成無證經營行為,要承擔相應行政或刑事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按照青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十七條規定,未依法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從事煙草制品經營業務的,沒收涉案煙草制品及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非法經營總額百分之五十的罰款;非法經營總額無法確定的,可以并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款。
另外,非法轉讓,房屋租賃合同、訂煙資金扣款賬戶等未及時變更,受讓人繼續使用原許可證經營,將訂煙資金存入原持證人關聯扣款賬戶,受讓人存在較大的資金安全風險。
隨著社會個人征信體系建設的不斷完善,為避免因非法轉讓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對個人征信造成不良影響,建議經營主體發生變化的業主能夠主動到屬地煙草專賣局辦理相關手續,確保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規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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