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陽縣公安局治安大隊破獲一起非法經營卷煙案,抓獲兩名犯罪嫌疑人熊某坤(男,38歲,岳陽縣長湖鄉人)、黃某(男,43歲,汨羅市桃林寺鎮人)。
當日晚,治安大隊聯合煙草專賣局稽查人員通過蹲點守候,在榮家灣鎮將熊某坤、黃某成功抓獲,當場查獲價值87000余元的各種品牌香煙440條。經審訊,自2018年10月以來,犯罪嫌疑人熊某坤、黃某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單位許可,無煙草專賣批發許可證的情況下私自收購香煙,通過小車運至長沙進行出售,從中非法獲利,賺取差價。
目前,犯罪嫌疑人熊某坤、黃某已被刑事拘留, 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劵、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七十九條 [非法經營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進行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二)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等許可證明,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2.非法經營卷煙二十萬支以上的;
3.曾因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三年內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且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自2015年10月份起寄遞物流活動實行100%實名制、寄遞物品100%先驗視后封箱、郵件快遞100%通過X光機安檢制度。公安機關和相關部門將強力推動寄遞物流行業“三個100%”制度的落實,大力加強日常安全監管,同時對掌握的非法寄遞物品和線索,嚴格落實物品溯源、責任倒查、違法行為追究制度。
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或者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企業可以依法銷售煙草,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通過信息網絡售賣煙草專賣品,通過微信、QQ、陌陌等信息網絡購買卷煙是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構成犯罪,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互聯網上買與賣都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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